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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监督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2 17:42:5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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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监督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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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监督能力
建设实施方案
 
    我县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实施期三年(2012年6月—2015年5月),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12〕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桂水水保〔2012〕1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做好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完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任务,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着力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履行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五)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三、建设内容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水土保持配套规章、细则。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形势和县情实际,细化、补充水土流失预防、规划、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途径、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以县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方案编制范围和重点项目类型,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加快推进全县矿山、公路、水利、电力、园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建材、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其监督实施、检查验收、建档立案等工作。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全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和内容,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方式、整改及跟踪落实等各项要求。对未能按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明确行政处罚、限批、曝光等处理措施,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全面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切实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5.完善规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现状,合理确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范围,明确征收标准,规范使用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1.机构编制到位。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水保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编委(办)文件批复设立。
    2.人员配置到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等人员要参加专项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办公场所到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建立健全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审核验收以及案件查处等相关档案资料库。
    4.工作经费到位。落实稳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进行。
    5.取证设备到位。尽快配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所需求的照相机、摄像机、经纬仪、录音设备、GPS、笔记本电脑、交通工具等执法取证及宣传设备,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取证工作的及时性。
    6.档案管理到位。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专用档案,达到查阅方便、统计准确、操作规范的要求。
    (三)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县水利局对辖区内和管理权限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批、批复、送达程序要规范,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坚决杜绝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防止已批水土保持方案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县水利局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2次以上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建设项目,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曝光和依法依规处理。
    3.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做到档案齐全、程序规范,杜绝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等现象,防止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设施质量问题。
    4.规范水保两费征收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要规范,公开透明,杜绝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宣传、培训、差旅补助、奖励及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5.规范水保案件立案查处行为。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身份、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规范。
    (四)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健全报告制度。县水利局应于下年度元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的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m³以上)后,1周内向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m³以上),随时报告。
    2.健全管理制度。依法约束执法技术人员行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情代法行为,对执法人员严格考核,实行严格的进出制度,保证执法和技术队伍纯洁。
    3.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举报电话:0778—5812163。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编委办、安监局、水产畜牧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监察局、广电局、公安局、法制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一名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各项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监督管理规范化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建立简报制度,总结通报各项工作及进展情况,介绍先进做法与经验、报导重大事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和简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在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及时总结、上报,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表彰。
    县财政局: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所需资金支持。
    县发改局:负责清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已建或在建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情况,并报告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求申请新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县环保局:切实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批复环境评价报告的依据之一,对已批准环境评价报告的项目在环境执法检查时告知项目单位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整理已办采矿许可手续的矿山和选矿厂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情况,对没有水土保持的项目单位,通知其补充编制;清理土地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并将清理结果报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新办采矿手续和批复土地开发手续时按法规要求把好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关。
    县住建局:实行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制度,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县法制局:负责法规配套体系完善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项目在审批流程各环节的落实工作,并在服务手册中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
    县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大化供电公司: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知补办水土保持方案。
    县监察局:负责对水土保持能力县建设行使行政监察工作。
    县广电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
    县水产畜牧局、林业局: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严格把关,通力合作,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县公安局:协调做好水土保持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水土保持案件。
    五、进度安排
    (一)总体原则
按照“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期三年(2012年6月—2015年5月)。
    (二)时间进度
    1.第一阶段(2012年6月—12月),启动阶段
县水利局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要求,落实工作经费及办公室设备,全面启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2.第二阶段(2013年1月—6月),培训阶段
组织参加水利部、自治区、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对参与此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3.第三阶段(2013年7月—2014年8月),全面推进阶段
    (1)依据能力建设要求和标准,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查缺补漏,不断推进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2)对照本次能力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法规体系,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明确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3)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定期召开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汇报会共同搞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2014年9月—2015年5月),总结阶段
    (1)2014年9月—12月,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验,报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验、汇总,并形成自查自验报告。
    (2)2015年1—5月,县水利局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迎接上级检查。
    (3)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向上请示,申请对本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和完善,确保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组建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上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经费保障。多方争取资金,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三)舆论配合。要加大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宣传力度,及时报导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积极向上级报送简报素材,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或汇报情况。
    (四)激励措施。加大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宣传和奖励,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县级)
 
 
 
 
 
 
 
                                                            
  
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综合评价指标(县级)
项目内容 综合评价指标
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  
1.实施《水土保持法》细则 完善《水土保持法》细则,明确、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2.方案审批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落实园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材、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3.设施验收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专项验收。
4.监督检查规定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修订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二、增强监管机构能力  
1.机构 通过编委(办)文件批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人员 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3.培训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人员全面参加培训,考核合格。
4.经费 有财政专户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列支的年度专项经费,正常工作有经费保障。
5.办公设备 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有专用档案库(房),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6.执法装备 有专用执法车辆或有用车保障,有摄像机、照相机等其他执法设备装备。
7.数据库 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数据录入、调用、统计、分析等规范。
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监测、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规范,征收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没有擅自减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5.案件查处 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
四、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1.重大事件通报 通报及时、规范,无瞒报、漏报现象。
2.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及时、规范。
3.廉政建设 廉政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定期组织廉政学习教育活动,没有较严重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情况。
4.公示公告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并正常开展公示、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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