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实施主体: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各级单位(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的申请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于单位内部交流使用的制度、文件、学习资料汇编等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的一种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审批对象:
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内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审批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审批条件:
根据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应交材料:
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申请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稿件(纸质1份)。 报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社团证)(1份);(三)编印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1份);(四)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