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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5-06-05 15:56:35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42304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对象:

合伙企业。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

审批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经营场所在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以外; (三)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五)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应交材料: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六)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3040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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