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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5-08-14 09:48:01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41908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营业单位登记。

审批对象: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

审批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应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3040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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