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对象: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并、分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应交材料: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