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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3 11:03: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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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现代特色农业
示范区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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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现代特色农业
示范区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暂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步伐,鼓励投资者到示范区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目标
  以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财政扶持和整合资金,集中实施农业产业化基地示范和新农村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打造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把示范区打造成为集“产、学、研、游、娱、购”于一体且在区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二、扶持对象
  在彩票365bet官网划定的农业示范区范围内新增投资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且各种证照合法齐全,均属于扶持对象。
  三、扶持范围
  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新增项目扶持分为资金扶助和政策扶持两大类,包括工程建 设、土地使用、产业发展、投资服务等四大范筹。
  四、扶持标准
  (一)新增工程建设扶持
  1.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即水、电、路)。政府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水、电、路纳入人饮工程、农网工程、农村公路项目优先解决,并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
  2.农业示范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发展需要,由政府出资将主要的排灌渠道和农耕道路建设到主要田间地块。
  3.大力推进“小块并大块”园区土地整治工程。在土地“三权”明确的情况下,由政府全额出资推进土地“小块并大块”工程。
  4.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部分由政府整合资金建设。
  5.示范区农村民房立面改造装修工程,由政府引导,以奖代补方式建设;危房改造或农村居民集中建设现代村落工程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指标给予适当扶助。
  (二)新增土地使用扶持
  1.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新增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种植、养殖、设施农业产业、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在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民共同开发经营。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的土地,应按自治区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农业示范区内新增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流转土地规模500亩以上或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使用流转土地规模100亩以上,且流转合同签定15年以上的,经核实确认后,一次性享受政府前三年免租金政策;或者享受从土地流转第二年起,连续6年,每年给予一定的土地流转扶助,扶助标准为水田300元/亩.年,旱地250元/亩.年,水塘300元/亩.年,荒坡50元/亩.年,林地60元/亩.年。
  (三)新增产业发展扶持
  1.高效农业
  (1)设施农业
对集中连片建设智能温室大棚和普通钢架大棚,规模面积达50亩以上的,智能温室大棚按净面积每亩一次性扶助2.0万元,普通钢架大棚按净面积每亩一次性扶助0.8万元。
  (2)养殖业
  ①生猪养殖
  鼓励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按科学标准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或生猪规模种养场。
  一是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和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是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和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并以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辐射带动周边群众发展生猪养殖达10户(含10户)以上,且常年存栏累计达8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是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和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并配套连片种植蔬菜、果类等经济作物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5万元;
  四是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和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并以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辐射带动周边群众发展生猪养殖达10户(含10户)以上,常年存栏累计达800头以上,且配套连片种植蔬菜、果类等经济作物达200亩(含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政策不重复扶持奖励,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之一。
  ②肉牛养殖
  鼓励企业、合作社和个人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按科学标准新建肉牛规模种养场。
  一是常年存栏牛50头以上,配套种植牧草50亩以上(含5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是常年存栏牛50头以上,并以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辐射带动周边群众发展肉牛养殖达5户(含5户)以上,饲养肉牛常年存栏达120头以上,且配套种植牧草100亩  以上的(含100亩),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
  以上政策不重复扶持奖励,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之一。
  (3)种植业
  在农业示范区内新增建设无公害蔬菜、特色水果(含草莓、蓝莓)、特色瓜类、中药材、食用菌、桑蚕等特色农业生产基地,面积规模达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元。如果是设施农业、除按设施农业扶助标准给予扶助外,还按基地建设扶助标准每亩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元。
  2.观光休闲农业
  (1)观光休闲农业建设的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帮助协调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2)观光休闲农业利农用地发展农业产业的,按发展高效农业扶助标准执行。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部分视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扶持。
  3.农副产品加工
  (1)对入驻园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帮助协调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2)入驻农业园区内的龙头企业,企业的厂房建设所引进的设备及开展的技术改造,享受政府给予投入贷款利息的适当贴息扶助和基建奖补。
  4.农产品品牌
  (1)政府支持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对当年获得以上三证中的任何一证,政府分别相应给予一次性扶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如果同时获得两、三证的,则按最高扶助项给予扶助。
  (2)政府支持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凡获得注册“商标” 的农产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扶助0.5万元;凡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 的农产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扶助15万元。
  (3)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到县外开设窗口、创办分支机构,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在县外开展展销活动的,给予摊位费70%扶助;对农产品直接进入大型超市并设有专门柜台销售且售销业绩良好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入场费的50%扶助;对“农校对接”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扶助。
  (四)投资环境服务
  1.所有入驻农业示范区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由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帮扶单位,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成立专门帮扶小组,全程参与、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2.对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且规模大、示范带动效果好的企业,其在用电用水方面给予优惠。
  3.对进入示范区的重点企业实行派驻扶企专员制度,保障投资环境。
  4.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由园区入驻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县各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承诺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其他
  (一)本扶持办法只适用于新增入驻大化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且各种证照合法齐全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凡入驻大化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不同渠道的财政扶助资金。
  (三)上述界定的亩、羽、头、吨、万元、平方米等单位数值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四)本扶持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失效。本扶持办法生效之日,原《大化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扶助和奖励办法(暂行)》(大政发〔2012〕22号)同时作废失效。
  (五)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大化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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