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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3 16:26:00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大化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
2011年12月
 
 
 
 
 
 
目  录
 
 
前    言
 
一、非行政许可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3、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二、文件选编
    1、中国残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2008〕10号)。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

非行政许可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凡户籍在宜州市范围内,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在宜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四)行政审批数量
1个。
(五)残疾人证核发程序(附:流程图)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2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一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残疾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具有18位数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1份。
4、3张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审批权、制证权、送达权
(八)残疾人证核发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十)联系方式
电话:0778-5817679
传真: 0778-5817679
电子信箱:dhxcl5817679@163.com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在宜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及河池市所属单位,宜州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行政审批数量
1个。
(五)行政审批程序
(见流程图)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上一年度《大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
5、上一年度在职干部职工工资册。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审批权、送达权
(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十)联系方式
电话:0778-5817679
传真: 0778-5817679
电子信箱:dhxcl5817679@163.com
三、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
1个。
(五)行政审批程序
(见流程图)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
9、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1份。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审批权、送达权。
(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十)联系方式
电话:0778-5817679
传真: 0778-5817679
电子信箱:dhxcl5817679@163.com
 
 
 
文件选编
 
一、中国残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2008〕10号)摘录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2、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3、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4、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5、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6、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摘录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2、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3、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7、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8、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9、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摘录
1、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 1 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5、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1)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
(2)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3)上一级残联可以将其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工作委托下一级残联办理。
6、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
7、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 0.5 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缴纳残保金。
8、残保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与培训补助、职业康复补助、农村残疾人生产补助、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支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
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摘录
1、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2、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3、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5、认定机构在实施资格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残疾人证件及其他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应与发证机关或证明机关进行核对并确认。
6、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在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7、认定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审等,不得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残疾人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场地、设备符合申请等级条件要求
场地、设备不达到
申请条件要求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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