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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11:35:0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工商发〔2016〕33号
各工商所,县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抽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县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县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企业监管部门会同企业登记部门、信息部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企业监部门会同法制部门以及抽查事项清单中涉及有抽查事项的业务部门共同建立,并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后续监管,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和后续监管。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县工商局应当建立和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上一级工商局,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法律依据、时间、范围、比例等事项。
  第十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自治区工商局从全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商局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况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范畴,但应当纳入其它随机抽查事项。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广西红盾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西红盾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次以上(含2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摇号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当通过广西红盾综合业务系统派发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广西红盾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市场主体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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