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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4 11:33:37  来源:  浏览次数:
  1.问:“三证合一”与“六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答:广西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的企业印章准刻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和印章准刻证不再另行发放。
  2.问: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3.问:本次“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所有市场主体吗?
  答:本次“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将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4.问:“六证合一”改革后,如果企业需要申请设立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该怎么处理?
  答:“六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仅在设立登记的流程增加公安部门刻章许可的信息采集,与“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相比,增加了一张表格《印章刻制信息》。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的要求进行。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有证照即时失效。
  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5.问: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六证合一”登记?
  答:不需要。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六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6.问: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需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答:不需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过渡期内,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7.问:实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进行清税申报?
  答:实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实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根据自治区税务机关的要求,也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问:“六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答: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9.问: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答:自治区工商局在全区各级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时向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等部门推送有关登记信息。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实现全区范围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10.问:“六证合一、一照一码”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实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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