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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17-10-11 15:32: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B02101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跨设区的市的纸浆项目、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和企业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项目,向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新建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向自治区工信委)申请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审批对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以外的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纸浆项目、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和企业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项目。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发改委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应交材料: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工业类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八)企业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的零部件项目备案内容还应包括: 1.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3.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4.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 5.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九)需要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还需具备并网意向协议。 (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是否收费: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一楼发改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5565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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