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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10-11 17:22: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3920101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审批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室、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场)、游泳场、溜冰场、公共浴室、商店等经营单位。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 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应交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及清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原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原件)。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一楼卫生计生委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2839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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