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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发布时间:2017-11-01 17:01:32  来源:  浏览次数:

 
国土业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国家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用地。
2、对于申报的各类建设用地材料,对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认真审核。
3、实地勘察核实拟征收的建设用地情况。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的规模、定点、供地方式,耕地占补进行审查。
5、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等,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6、对手续不完备或者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备手续,补齐材料。
7、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供地方式,逐级上报批准。
8、批准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乡(镇)、村企业用地审批程序
1、乡(镇)、村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应由农民集体组织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经审查后,按规定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其他程序参照国家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办理。
三、农民建住房使用耕地审批手续
1、建房户向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对申请者的用地条件进行实地调查,并汇总报县国土资源局。
3、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结合用地户申请,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落实用地具体位置。
4、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四、国有土地出让办理程序(含开发小区、原划拨土地)
1、用地户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局国有土地出让及地价会审小组集体会审。
3、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征收土地出让金,并核实契税交纳情况。
5、颁发出让通知书。
五、农村居民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核实)
3、村民委员会公示结束后所公示的内容及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理由、以及使用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等;
2、村民小组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的材料;
3、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理由、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示期为15天,公布期间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
4、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实地丈量确认,并绘制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定位图;审核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查;
5、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国土局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
6、审批结束后,批准文件逐级下发到申请人手中,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初始登记所需材料及办事流程
所需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核实);
(3)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实);
(5)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出具的住宅竣工验收单。
办事流程:
1、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实地丈量并填写地籍调查表确认四至界限位置,绘制宗地图;
3、调查结束后进行张榜公示申请人名单,用地位置、四至界限和面积,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国土局办理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规建业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1、提供资料
① 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③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④ 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⑤ 环保部门出据的环评报告(大型项目或者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⑥ 林业部门的相关证明(大型项目或者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⑦ 土地协议或者用地证明或者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涵。
2、办事程序
①提出选址申请,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的规划意见。
③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把所有材料报送村镇管理股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1、提供资料
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② 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复。
③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项目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如果需要)。
④ 环保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⑤ 林业部门意见(如果需要)。
⑥ 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资格证明文书。
1、办事程序
①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提出定点申请,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征询协调项目定点及其建设用地意见。
②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界限。
③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审核规划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④ 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材料到村规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1、提供的资料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② 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复。
③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项目总平面图、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如果需要)。
④ 环保评审意见。
⑤ 林业部门意见。
⑥ 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资格证明书(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提供到村建站备案。
1、办事程序
① 提出施工申请,填写申请表,征询项目施工意见。
② 审核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及相应资质。
③ 报村规股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1、提供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
③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书。
④ 居民建房选址定点报批表。
⑤ 建筑方案图、工匠证、安全施工协议书。
1、办理程序
①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请。
② 经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同意并建设平面位置图核定建筑规模报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
③ 规划公示无异议后、资料齐全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临时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1、提供的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③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书。
④临时建筑选址定点批报表。
⑤1:500的地形测绘图。
2、办理程序
①向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建筑申请表。
②经村民小组、居委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
③经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同意并建设平面位置图核定报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
④ 交资料齐全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报村规股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环保业务窗口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类项目
1.申请报告。需注明:店面名称、地点、投资额、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经营内容和规模(餐饮类须注明灶台类型和数量)、周边住房及其他建筑情况、燃料类型、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防治措施。
2.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征求周边群众意见的书面材料。(征求意见书须明确告知店面地点、经营内容和规模、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防治措施;须体现出周边群众是否同意的意见,并签字和留下联系电话,供审查核实)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告书(表)类项目还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确认文一份。
9.环保审批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管理:
㈠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的项目,程序:
1.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窗口提交项目基本情况材料;
2.窗口初审,接收材料,移交环保局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4.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申请材料;
5.窗口受理;
6.工作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㈡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管理,程序:
1.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窗口提交项目基本情况材料;
2.窗口初审,接收材料,移交环保局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4.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书);
5.委托中介组织对环评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
6.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文件;
7.窗口受理;
8.工作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安监业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发布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乡(镇)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乡(镇)辖区内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组织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乡(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协调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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