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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7-10-31 09:17:08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县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是县政府重要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监管工作。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综合协调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股,下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编人员17人。其中,领导班子4人,党员13人。
二、局领导班子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姚灯塔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全面工作。
覃楚钧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安全生产法规与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执法监察大队。
黄朝梁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股、局办公室。协助局长分管人事、财务、机关党建、信访、维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协助局长分管作风建设、行政监察。
黄炳进   副局长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扶贫联系点及库区移民帮扶工作。分管矿山安全监管股、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单位主要职能职责:
(一)组织起草县域安全生产制度,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县级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等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督促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与安监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目   录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操作规范及流程图-----(3)
2、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4)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5)
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及流程图-----(6)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7)
6、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8)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797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器材材料;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二、申请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须与其他零售经营店超过安全距离50米以上;
(二)必须不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地段;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五)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申请材料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证明材料;
3、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 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
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1、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
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窗口权限:受理、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7970(县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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