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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0-20 10:22:39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管理方式 备注
1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2 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0-2004)第八条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3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4 驻桂货运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5 对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第五点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行政确认  
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7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8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县运输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附件2
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我县实施部门 备注
1 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取消不再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县运输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而我县人民政府早已不准许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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