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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7-10-31 18:55:29  来源:政府信息平台网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于2014年10月,是县政府主管全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县人民政府管理,为正科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4个,即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经济社会发展股、宗教股。。
单位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花锦路党政综合楼1301室
邮政编码:530800
联系电话:0778-5812287
电子邮箱:dhmzj2287@163.com
二、单位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
局     长:蓝艳宇
职     责:主持全盘工作。
党组书记:韦礼珊
职    责:主持党务工作、机关作风
副 局 长:覃能体
职     责:分管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宣传股。具体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民族成分申报审核、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卫计、工青妇、绩效考评及财务等工作。
副 局 长:韦兴科
职    责:分管经济社会发展股和宗教股,具体负责民族经济、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体育、民贸民品、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综治工作(信访维稳、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挂点帮扶等工作。
纪检组长:吴万里
职    责: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单位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并提出全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调查分析全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民族地区的扶贫;负责全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工作;对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6、管理和指导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7、指导各乡镇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8、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大化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9、受理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登记、变更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受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呈报、监督和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受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并按程序上报;协助做好宗教团体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民族政策规定,做好民族成分的更改审核和民族考生资格审核。
10、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许可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等 
(一)宗教事务审批有关事项办理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市宗教局审批。市宗教局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宗委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区民宗委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民宗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市宗教局审批。
(2)区民宗委应当自收到市宗教局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合法的经济来源;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已完成清算工作。
3、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3)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需要说明的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2)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5、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县民宗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4、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县民宗局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宗教局作出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民宗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市宗教局自收到县民宗局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区民宗委自收到市宗教局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二)民族事务审批有关事项办理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办理
(1)变更条件:
①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办理程序:
①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后,由专人送到市民委审批。
2、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审核工作的办理
(1)办理对象:户籍地大化县的普通中学高三、初三特困少数民族考生。
(2)办理时间:每年7月份或8月份。
(3)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须提供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表,贴上2寸彩照,由考生或其家长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签意见盖章后,交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盖章,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到河池市民委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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