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授权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788046 | |
监督电话 | 0778—5788018 | |||
12 | 设定依据 |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
13 | 实施对象 | 群众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
16 | 行使内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动态申报表(试行)及其他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报登记审批档案;加强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实际情况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37 | 备注 |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3 | 1.未按要求依法开展检测、监督、查处工作。 | 中 | 1.按照《广西壮族自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
乡镇分管领导 |
2.在办理业务时,不坚持原则,审核把关不严;队伍纪律涣散,思想散漫,导致工作被动。 | 中 | 具体经办人员 |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低 | 乡镇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 | ||
备注 |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购买时毒性中药的证明信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原 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签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