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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7-12-04 11:55:32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综合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批结果→低保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等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电子邮箱:dhxmzjb@126.com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同上)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疾病证明、残疾证、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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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标准
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补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25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个人书面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特困供养补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员(五保)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广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写);3.入户调查情况说明书并有入户调查人亲笔签字;4.村(居)委会评议结果报告;5.村(居)委会公示证明、公示相片;6.乡(镇)人民政府公示证明、公示相片。;7.申请人身份证复件;8.申请人户口薄复印件;9.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10.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监护协议书。11.农村特困对象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只要监护人本人,不要全家)复印件。12.其他。残疾证、疾病证明等。
四、特困人员生活能力照料护理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
补助标准:1.失能特困人员享受每人每月600元(全护理)生活照料护理费。2.半失能特困人员享受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生活照料护理费。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
1.申请:由特困人员本人(如本人行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提出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中要求对申请人的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享受生活照料特困人员。于2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及签订照料协议书,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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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补助
救助对象及范围: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乡优抚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二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三级审核→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收据已在新农合办报销并保存的,凭复印件,下同)、新农合报销单据及医疗保险赔偿单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会评议确认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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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乡门诊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对象
1.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
2.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二)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15倍。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20倍。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及申请所需材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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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
(一)困难家庭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其他户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书);2.申请人要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3.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患者本年度或近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及参加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4.因就读大学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学费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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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孤儿保障救助
补助对象:大化县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助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孤儿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2.孤儿本人最近2寸彩色相片两张3.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手印);4.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申请书;5.孤儿本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6.监护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7.村委会证明(盖章);8.当地公安部门证明(盖章);9.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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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龄补贴
保障对象:凡是大化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我县现行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至10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110至11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12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保中心民政站领取《大化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审批表》→村(居)委会或单位初审→乡(镇)社保中心民政站审核→县民政局审批→补贴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孤儿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本人最近2寸彩色相片两张;3.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两张。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1754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电子邮箱:dhxmzjb@126.com
十、农房政策性保险:
保障对象:全县范围内大化籍农村住户,且指户主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一年以上的农户。
理赔标准:每户保险金额最高1800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农户因灾房屋倒塌(损坏)→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工作站)→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保险公司立案、理算→保险公司核培→张榜公示→赔款支付。
申请所需材料:1.《出险通知书和调查证明》(必备,保险公司提供表格);2.《农房查勘定损单》(必备,保险公司提供表格);3.投保户主的《户口簿》复印件;4.灾因及房产权属。如受灾农户因故未能直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村委会应当盖章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可靠;5.如果是补报案且现场,原则上认可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6.倒损户主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监督电话:0778—5824245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电子邮箱:dhxmzjb@126.com
十一、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保障对象:全县范围内大化籍农村住户,且指户主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一年以上的农户。
补助标准:2017年度为平均每户15000元。
办理程序、工作职责:农户因灾房屋倒塌→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工作站)备案→倒损农户恢复重建→新建房屋竣工→县、乡民政组织验收→张榜公示→通过银行发放补助资金。
申请所需材料:1.填写申请审批表;2.新建房屋相片;3.全家户口复印件;4.倒损户主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4245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电子邮箱:dhxmzjb@126.com
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办理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补贴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残疾人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4.本人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5.本人领取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1939
投诉举报电话:0778—5813614
电子邮箱:dhxmz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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