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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化县监局行政权力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7-12-21 09:33:54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目   录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操作规范及流程图-----(3-5)
2、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6-8)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9-14)
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及流程图-----(15-17)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18-19)
6、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1-22)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23-25)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自治区的权限全部直接下放,调整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1.设计能力量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2.设计能力量1000万吨/年以下且设计边坡20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3.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审查审批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章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查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器材材料;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的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必须与其他零售经营店超过安全距离50米以上;
  (二)必须不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地段;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五)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须与其他零售经营店超过安全距离50米以上;
(二)必须不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地段;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五)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
1、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核发的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2、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5、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六、申请材料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证明材料;
3、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 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7-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
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1、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大化瑶族自治县辖区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第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第二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2、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21089
    投诉电话:0778-582206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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