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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17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12-20 17:15:31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2017年第三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47期总第117期),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该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池市大化悦康食品厂生产的香芋味夹心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7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大化瑶族自治县“河池市大化悦康食品厂”生产的香芋味夹心包进行监督抽验。抽样单号为GC17450167211,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08-30,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明,该厂生产销售上述批次香芋味夹心包25件,每件50个,共计1250个。已销售完毕,均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该厂违法行为的主观无故意,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违法产品,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食罚〔2017〕57号),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2.5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1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厂经认真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芋味夹心包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为使用的加工工具或包装过程卫生管理不到位。针对该厂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食药监食责改〔2017〕57号},同日,该厂向各经销商发布召回通知书及产品召回公告,2017年10月30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当日,我局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该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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