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授权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林业站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古河街174号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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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726288 | ||
监督电话 | 0778—5726232 | ||||
12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发展林业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合理安排林木结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植树造林应当与种植水果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植树造林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全自治区总体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和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坚持科学造林,科学管理,提高造林质量。 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坡,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五度以上的山坡种植农作物,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大面积连片造林,应当同时进行防火林带等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人工造林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本年度造林面积。经补植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可计入下年度造林面积。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实行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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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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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第十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合理安排林木结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植树造林应当与种植水果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植树造林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全自治区总体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和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宜林荒山荒地应当采用多种方式植树造林。 林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或者承包的林地不按规定时间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责令限期完成造林。逾期仍不造林的,收回林地,并组织造林或者重新发包。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坚持科学造林,科学管理,提高造林质量。 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坡,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五度以上的山坡种植农作物,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大面积连片造林,应当同时进行防火林带等配套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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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承诺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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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0-2。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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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0-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是否同意植树造林规划的文件。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办件类型 | 无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动态申报表(试行)及其他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报登记审批档案;加强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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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实际情况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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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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