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章): 大化县农业局 填报人: 蓝丽 电话: 5829080 日期:2017年12月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大农(农药)罚[2017]1号 | 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案 | 大化县共和小敏农资经营部业主 | 韦海辉 | 当事人经营(有效成份含量250克/升)锄得快敌草快农药产品标称的PD 20130274农药登记证号,经调查证实:属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效成份含量200克/升)草胺膦水剂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而不是上述锄得快敌草快水剂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锄得快敌草快水剂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
履行方式:自动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机关:大化县农业局;日期:2017年5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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