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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11 15:58: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B05902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有关规定,公民出生(不含收养子女)、死亡、暂住户口登记,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由当地派出所实施;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变更姓名、性别、更正出生日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变更更正民族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精神,除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民族、变更性别继续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它户口登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公安派出所。

审批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

审批依据: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申请户口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 2、暂住户口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地、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天以上的,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应交材料:

暂住户口登记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向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4)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暂住证》。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1、户口簿: 8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暂住证免费

办理窗口:

公安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6093、0778-5815670

投诉电话:

0778-5821055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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