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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0 16:01:45  来源:  浏览次数: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沿线、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人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负责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的来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从县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查;跨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科学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进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但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处理方式。
  2.积极推进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出栏猪3000头以上或年出栏家禽5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与病死畜禽暂存(冷藏设施)、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自建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可接受周边养殖场(户)、农户委托有偿处理病死畜禽。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三)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
  1.建立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在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前,养殖场(户)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所在地乡镇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应详细记录报告情况,必要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监督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2.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情况,建立并规范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台账,处理台帐应当注明:病死畜禽的大小类别及其头数、来源,并经处理人员和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签字确认。同时收集无害化处理过程的视频或照片,视频或者照片要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的地点、方式、过程、所处理病死畜禽的数量等情况,并按相关规定保存。
  3.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制度。养殖环节:每月月底,养殖场(户)、向申报受理单位申报当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月10日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做好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复核、确认上报。屠宰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申报。
  (四)强化病死畜禽长效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开展有序规范。
  2.推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依托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实现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监管责任人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全程可追溯和动态化监管。同时,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推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减少养殖风险。
  3.建立健全联动联查工作机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联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水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工商、环保、住建等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贩运、屠宰、加工、运输病死畜禽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政策保障。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每年应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发改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设投入;农机部门要将纳入广西补贴机具范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好自治区统筹整合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摸养殖场(小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审批;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做好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废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火电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其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按照目前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标准(其中:中央60元,自治区10元,县10元),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税务、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物价、农机、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严惩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有条件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做好病死畜禽接收、运输、消毒、统计、补助等工作,并对辖区内收集暂存点进行监管。同时,对畜禽养殖场要逐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加强巡回检查、排查、督查,设立举报电话,重奖举报人,严厉打击经营、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建立常态化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要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责任书,向群众下发宣传资料、告知书,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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