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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乡行政权利流程公开——其他行政权利类:1-3、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02 09:02:23  来源:  浏览次数: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子项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5 实施主体 大化县共和乡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大化县共和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水利站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大化县共和乡乡府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5808623
监督电话 0778—5951007
12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第三款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3 实施对象 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乡镇级
15 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纠纷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发生的水利纠纷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6 行使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六条: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6个月
 
承诺办结
时限
6个月
 
19 实施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写清楚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土地、山林、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27 结果样本 无
28 办件类型 无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无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无
35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接到调解申请后,未实地调查,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中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加强纠纷化解;
2、建立健全“三大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重大纠纷要经讨论决定,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提高工作时效性。
 
乡分管领导
2.对土地所有权属争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低 具体经办人员
3.对土地所有权属争议调解后,未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效果。 中 乡分管领导
4. 土地所有权属争议长期未得到解决,民怨越积越深,矛盾激化,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高 具体经办人员
备注        
 
 
附件:1. 土地所有权属
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土地所有权属(法定办结时限:6个月;承诺办结时限:6个月)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调解水资源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原件/复印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  
2 权属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 原件/复印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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