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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 16:19:55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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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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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9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含驻大化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下同)依据我县行政审批目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和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到2015年12月上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3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写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于11月23日前报送县编办。联系电话:5813915,邮箱:dhbb3915@163.com
  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二)规范阶段(1124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
  1.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2.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县编办备案,并由县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县物价局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
  4.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5.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送县编办。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三)审核公布阶段(121日至1210日)。
  各乡(镇)各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县编办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县编办牵头负责,各乡镇各审批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接收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5年11月23日前报送县编办。清理规范方案要细化明确清理规范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的措施、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监管,确保取得实效。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机构经营备案制度和中介机构诚信服务体制。对社会组织实施承接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中介机构、组织提供的服务。对审批部门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河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县编办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附件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a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b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c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d   中介机构名称 e   中介机构所在地址 中介机构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类型 是否为
指定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业务数 中介收费标准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服务时限的
依据
中介服务承诺时限 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意见
                             
                             
                             
 
填表说明: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与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相一致。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与已公布操作规范中的事项名称一致,依据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中相关具体规定。3.中介机构类型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4.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业务数填写中介服务时限,无时限规定的填写“无”,有时限规定的写出时限,依据为适用到自治区部门文件以上,承诺时限必须填写。5.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意见包含:依法保留、取消。6.统计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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