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县级农业局负责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应交材料: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备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各1份)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6、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