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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17-12-08 10:25: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农药广告审查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33000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1998年12月22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农药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在广西境内发布农药广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农业厅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
2、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3、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

应交材料: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
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
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
7、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2129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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