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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09:35: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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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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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6】1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本级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对贫困农户和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上一年或当年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通过验收审核评价后,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资金。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支持对象是贫困农户和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
  第五条 实行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主要是纳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实施的确定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我县出台的项目奖补政策或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奖补标准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管理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业主单位或贫困农户首先主动、自愿筹措资金按照要求实施项目。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实行以奖代补产业项目,必须是纳入涉农资金整合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涉农资金整合安排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落实目标原则,实行以奖代补实施的项目,必须达到项目实施方案所预定的效果,符合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四是实行定额补助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奖补。五是严格管理原则,实施以奖代补的项目,应按照“制定方案、明确标准、先行实施、验收评价、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调整、验收评价等程序。
  第九条  计划管理。项目计划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基础,项目计划要根据脱贫攻坚年度项目规划,列入年度项目库,列入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地点、时间进度计划、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项目效果目标等。项目实施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农业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内容项、投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等。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相关规定。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实施协议(合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资金筹措方案、验收办法、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建设标准及时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资金整合方案下达后,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调整建设内容相应的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下达项目资金规模,并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做出调整原因说明,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批复。因市场或人为因素导致无法实施,对列入当年安排的项目4月份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方案,并将该项目资金调整到实施进度比较快的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抽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脱贫攻坚指挥部产业专责小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意见。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要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按实施协议(合同)或实施方案约定的补助标准支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必须先通过验收后,才进行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程序为: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验收通过的项目填写非工程类财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合同(有则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审批表,进行汇总(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主体可给予6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给予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原则实行在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报账,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报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有则提供)、乡镇组织的项目验收报单、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产业专责小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核验报告、项目公告公示、给扶持对象的现金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带动贫困户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或贫困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或企业银行账号直接兑付)等。带动贫因户发展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实施项目要提供带动贫困户相关材料(带动贫困户花名册、身份证、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扶方案、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帮扶贫困户承诺书、贫困户帮扶手册复印件)。
第五章  公开公示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方案要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地公开公示。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完工项目抽查验收,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负责对以奖代补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参与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在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必须履行法定手续,要对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不合规、不合法的一律拒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资金政策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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