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分类 > 精准扶贫 > 扶贫政策 > 内容展示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09:34:00  来源:  浏览次数: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
“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先建后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脱贫攻坚项目民建公助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业主单位实施脱贫攻坚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涉农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脱贫攻坚项目“先建后补”管理方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大化瑶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6】17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范围包括: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实施的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以及由其他有资质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要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攻坚年度项目规划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业主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请、合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地投入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是纳入涉农资金整合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涉农资金整合安排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落实目标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可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因“先建后补”降低建设标准。四是保证质量原则。建设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建筑工程类项目要委派专业监理,确保建设质量。五是严格管理原则。实施“先建后补”的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实行“先建后补”申请、计划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项目调整、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等程序,按程序实行管理。
  第七条  “先建后补”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在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申报时对自愿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要予以承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先建后补”的工程原则上应是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易于准确计量和控制且无安全隐患的工程。自愿申请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对不具备“先建后补”能力的项目业主单位不予选项或批准。
  第八条  计划管理。项目计划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础,项目计划要根据脱贫攻坚年度项目规划,列入年度项目库,列入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地点、时间进度计划、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项目效果目标等。项目实施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或基础设施项目“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参数、项目设备类型和规格、投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构成与筹措、项目先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和组织运行方案等。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相关规定。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签订实施协议(合同)。签订实施协议(合同)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法律保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资金筹措方案、验收办法、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要符合国家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补助的最高比例不能高于投资总额的50%。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提高公益性建设内容补助比例,降低经营性建设内容补助比例,补助的最高比例不能高于工程决算审计价的60%。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项目监理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农业产业经营补助项目资金整合方案下达后,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调整建设内容相应的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下达项目资金规模,并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做出调整原因说明,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批复。因市场或人为因素导致无法实施,对列入当年安排的项目4月份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方案,并将该项目资金调整到实施进度比较快的项目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实施协议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书面申请脱贫攻坚指挥相应专责小组组织验收,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脱贫攻坚指挥相应专责小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算金额达到需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应先送审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不予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意见。对于基础设施工程和质量难以控制的工程,应由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专门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移交管护。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成后,移交建设主体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要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要按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补助比例支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原则上先通过验收并经审计或财政评审后,才进行拨付补助资金。但为了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可以根据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可按补助标准预付35%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项目预付款可按实施方案比例确定);其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以分阶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验收合格部分结算价款预付到90%补助资金;其余待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批,再拨付其余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1、申请预拨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填写申请预拨款申请书,附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先建后补”合同、已经建设的内容和投资情况报告、分阶段验收报告,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预拨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预拨资金申请书填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审批表,进行汇总(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资金。
  2、申请补助资金。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先建后补”合同、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填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审批表,进行汇总(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给予6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将原来预拨资金退回县财政局。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原则实行在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报账,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报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竣工决算报告;单个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财政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带动贫因户发展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实施项目要提供带动贫困户相关材料(带动贫困户花名册、身份证、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扶方案、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帮扶贫困户承诺书、贫困户帮扶手册复印件)。
  第五章  公开公示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方案要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地公开公示。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方案、审核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组织项目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完工项目验收,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负责对“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参与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在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必须履行法定手续,要对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不合规、不合法的一律拒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资金的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先建后补”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先建后补”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资金政策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精准脱贫攻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 © 版权所有 彩票365bet官网 彩票365bet官网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