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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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788007 | ||
监督电话 | 0778—5788018 | ||||
12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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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申请借读的人员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1、《广西壮族自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不得拒收本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设置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初中设置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小学和初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城镇开发区、新建居民区建设,应当按照该区域内人口发展的规模情况,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纳入开发区、居民区用地规划,与开发区、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可举办实验学校,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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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1、《广西壮族自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儿童从年满六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不得拒收本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设置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初中设置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小学和初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镇开发区、新建居民区建设,应当按照该区域内人口发展的规模情况,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纳入开发区、居民区用地规划,与开发区、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革需要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可举办实验学校,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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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二章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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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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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同意借读的审批表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排动态申报表(试行)及其他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申报登记审批档案;加强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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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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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3 | 1.对特定人特事特办,收受好处,违反相关规定 | 中 |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成立教育组织机构,健全教育制度。 2.完善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教育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
乡分管领导、乡级教育机构、具体经办人员 |
2.疏于管理,对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反省 | 低 | 乡分管领导、乡级教育机构、具体经办人员 | ||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 | 乡分管领导、乡级教育机构、具体经办人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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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借读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 原 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