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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16:25:29  来源:由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迁移  浏览次数:
大公通〔2017〕7号
 
关于印发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的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 关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关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关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的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加强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音量过大问题。
(三)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生活噪声扰民问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给予警告或并处罚款处罚: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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