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发﹝2017﹞15号
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股、站、办,核桃局,森林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7年10月24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
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监督。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逐级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立举报箱(邮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运输木材单位监督,运输木材单位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加强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打击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木材加工经营的源头入手,逼倒企业木材来源合法化。
(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无执照经营或者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