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发﹝2017﹞16号
关于调整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许可核发等两项为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股、站、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核桃局,森林公安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 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 28 项行政许可事项。经过梳理,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分别为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核发和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股室要及时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编制、修订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现将我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涉及桂政发〔2017〕54号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7年11月13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http://www.f61j.com/uploadfile/8d8818c8e140c64c/6512/2ccff9619917b2df.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