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古河街174号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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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726288 | ||
监督电话 | 0778—5726232 | ||||
12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1990-02-10)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 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 第三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全区地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委员会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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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的申请对象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1990-02-10)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本自治区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区(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到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经当地地名委员会审查,并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抄送自治区和当地地名委员会备案; (九)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或科学考察中,需要对尚无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时,由专业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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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1990-02-10) 第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本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呈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 (五)负责本地区地名档案的管理及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统计工作,并提供使用; (六)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七)编辑出版各种地名资料、书刊、图册和挂图等; (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定期交流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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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承诺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1990-02-10)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取得合适的命名;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本自治区范围内县以上各级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地区、市、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公所名称,一个村公所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和区片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 (五)凡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场及人工建筑物等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六)地名的命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 (七)一般不用序数命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应当更名: (一)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 (三)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有关部门及当地群众同意更名的; (五)一地多名或者一名多写的; (六)少数民族语地名音译不准、用字不当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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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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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0-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1、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 颁布国发【1986】11号)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 ||||
收费依据 |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 颁布国发【1986】11号)第二十七条。 | ||||
26 | 结果名称 | 对自然村(屯)名称提出书面意见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29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动态申报表(试行)及其他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报登记审批档案;加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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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报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申报登记内容与情况实际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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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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