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全县2015年识别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对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给予优先放贷。
二、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促进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购买或租赁铺面,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和合作或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用于建房、购房补助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贫困户个人贷款按授信等级和实际需要,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下,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好的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但每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贷款期限。3年以内(含3年)。
五、贴息政策。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按季度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六、贷款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以贫困户自愿并充分调动贫困户发展内生动力和可持续性脱贫为原则。以贫困户自主经营为主,对有劳动能力但缺乏自我发展条件的贫困户,可以采取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以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委托经营。
七、对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认定。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都可以承担扶贫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扶贫。经营主体可以是本县注册的,也可以在本市内跨县选择。经营主体经扶贫、财政、妇联和承贷银行初选后,由县人民政府、县委认定,报自治区、市扶贫部门备案。
八、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配比例和期限。(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帮扶期限3年,经营主体每年按不得低于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分配给贫困户。
第二种方式: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合作期限和收益分红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原则上收益分配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前3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2年(贷款收回后)视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3%。
第三种方式: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经营主体经营或合作经营,合作期限和收益分配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要尊重贫困户的意愿,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前3年,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收益计算入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但原则上不发放给贫困户,而作为该贫困户自有资金继续注入合作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贫困户继续注入的自有资金的8%的比例,以复利形式(利滚利)给贫困户计付收益。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经营主体要按脱贫协议约定将贷款归还放贷金融机构。贫困户继续以除去贷款本金后前3年所得收益与合作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根据企业、合作社自身经营状况,分配比例上不封顶。
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流程
贫困户向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提交《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申请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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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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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并推荐给承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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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向借款人及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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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2.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都印,夫妻双方各一式四份);
3.户口簿一式四份(户籍地址页、户主页、贷款本人页、妻子页,如夫妻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两本都复印);
4.婚姻证明(复印结婚证四份);
5.借款人农业银行卡或信用社卡(复印四份);
6.扶贫手册(第一页四份);
7.承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每户实际情况而定)。
申请使用信用社放贷的扶贫小额贷款材料清单
(经营主体需提供材料)
1.大化瑶族自治县小额贷款委托经营推荐表原件(一式四份);
2.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协议书原件(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3.帮扶方案原件(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4.扶贫贴息贷款带动贫困农户花名册,必须贫困户压手印(原件一式四份);
5.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经营带动协议书原件(双面打印,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签字时留给贫困户);
6.带动贫困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式四份)
7.信贷资金监管协议(一式五份,由信用社负责提供);
8.法人及股东或者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9.经营主体单位账号复印件(一式四份);
10.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一式四份);
11.带动贫困户公示牌图片(一式四份);
12.所经营的项目如涉及用地,则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如无土地承包合同,由当地村委需开具证明写清具体的用地情况,证实是否真实经营,明确经营规模(一式四份);
13.企业、合作社、能人大户规模彩照图片(一式四份);
14.股东同意带动决议书(各股东签字压手印)(一式四份)。
注意:以上材料按顺序分为一式四份,全部上交县扶贫办审核。
向农业银行申请扶贫小额贷款材料清单
(能人大户、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的材料)
1.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2.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初荐表一式四份(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微型企业);
3.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协议书原件(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4.帮扶方案(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5.经营主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一式四份);
6.经营主体借款人(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复印件(一式四份);
7.经营主体借款人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一式四份);
8.扶贫贴息贷款带动贫困农户名册(一式四份);
9.经营主体带动贫困农户承诺书(双面打印一式五份,一份签字时留给贫困户);
10.带动贫困户的身份证复印(一式四份);
11.帮扶带动贫困公示牌图片(一式四份);
12.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式四份);
13.所经营的项目如涉及用地,则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如无土地承包合同,当地村委需开具证明写清具体的用地情况,证实是否真实经营,明确经营规模(一式四份);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一式四份;(专业合作社的还需要提供此材料)
15.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每户实际情况而定)。
注意:以上材料按顺序分为一式四份,全部上交县扶贫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