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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由“大化农业信息网”迁移)

  发布时间:2017-08-15 09:48: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我国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农业法保护农民权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农业法对农资使用者因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到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要选购证号齐全、适宜当地使用的合法品种。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产品包装物、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如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答: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后,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无论何种解决方法,都要求申请解决纠纷者提交购种发票和种子包装袋等证据;必要时要及时请种子经营者及有关部门现场考察、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同时,要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赔偿使用者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种子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 
  四.为维护农民权益,农业法着重规定要保障农民的哪些权利?
  (1)出售农产品获得收益权。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双方因农产品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委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2)取得征地补偿权。国家征用农民土地,要依法给予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3)接受服务自愿权。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4)使用不合格生产资料的索赔权。农民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五.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怎么办?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六.国家对使用农药有哪些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农药的该如何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止卫生虫害,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种草药材。
  《农药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坏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七.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该如何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八.能否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和按指定渠道销售农产品?
  不能。 《农业法》第7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九.能否强迫农民接受服务?
  不能。《农业法》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障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坚持,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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