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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09:39:1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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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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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评估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4  . 保障措施
  4.1        资金保障
  4.2        物资保障
  4.3        通信和信息保障
  4.4        装备和设施保障
  4.5        人力资源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4.7        科技保障
  4.8        宣传和培训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5.2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6.6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援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  任: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府办、县委宣传部、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扶贫办、公路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文广新体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安监局、粮食局、食药监局、人防办、市政管理局、气象局、海事处、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人武部、武警、消防中队、红十字会、供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区、市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抗灾救助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府办: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蓬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生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本级应急救灾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
  县市政管理局:负责受灾城区市政设施防洪排险、灯光亮化和燃气供应网点及风景区等的监督工作。
  县人防办: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运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和需转移灾民的运送工作。
  县公路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
  海事处: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组织河面搜寻救助、河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工作。
  县水利局: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的江河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河堤防、水库、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
  县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以及所需的种子、化肥等物资调剂和管理。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灾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水产畜牧业生产。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救灾急需的木料,并做好林区防火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文广新体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报道灾区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灾区的供电工作,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供电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和生产生活用电,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县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
  县物价局: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其它行政手段调控物价,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各种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县总工会:负责对灾区实施“送温暖”和“困难职工”帮扶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双联”工作。
  团县委: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的教育和活动,维护学校维定和社会安定团结
  县妇联:负责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做好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同各有关部门对灾区开展救援工作,并负责做好妇女儿童灾后的心理辅导。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进行科学技术指导,提供地震的预测、预警信息,提出防御地震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在县减灾委的指导下,参与相关救灾工作。
  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组织灾前财产保险和灾后理赔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消防中队: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3  专家评估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评估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海事处、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4.保障措施
  4.1  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筹措安排应急救灾经费,并不断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1.2  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2  物资保障
  4.2.1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4.2.2  县、乡(镇)、村(社区)应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4.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保障
  4.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4.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村(社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4.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之间灾情共享机制。
  4.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球场等公共设施,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4.5  人力资源保障
  4.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测绘地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6  社会动员保障
  4.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2  民政部门要常设社会捐助接收站,确保社会捐助渠道畅通。
  4.6.3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7  科技保障
  4.7.1  适时利用自治区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系统与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 “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县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4.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7.3  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4.8  宣传和培训
  4.8.1  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8.2  组织开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8.3  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信息报告
  5.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
  5.1.2  自治区、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局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县民政局每10日向市民政局续报一次。当发生特重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4  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300公顷以上;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c.死亡10人以上;
  d.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6.1.2 启动程序
  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请求市政府决定进入级响应。
  启动县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6.1.3 响应措施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在市人民政府主持下,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向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县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消防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物价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体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II 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 级响应: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200-300公顷;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c.死亡5-10人;
  d.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至1亿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10人;
  b.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6.2.2 启动程序
  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请求市政府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启动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6.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7)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III 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 级响应: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50-200公顷;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c.死亡3-5人;
  d.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7000万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5人;
  b.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6.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乡(镇)的建议,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启动市III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6.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IV 级响应
  6.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 级响应:
  ①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农作物绝收面积50公顷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
  c.死亡3人以下;
  d.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下;
  e.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2000万元。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
  6.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乡(镇)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
启动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5:
   
   6.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视情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县卫计委视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自治区本级和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县民政局组织全县民政部门于每年9 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于当年10 月中旬前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7.2.2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 月初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县财政可用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全县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7.2.4 必要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县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2 县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各乡(镇)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7.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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