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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17:11:1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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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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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不断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市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县域内从事政府工程建设活动(指政府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交通、农田基本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涉及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市场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使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并以此作为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一般违反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在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严处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六条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项目办”),项目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在本部门内进行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县项目办。
第二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认定
 
  第七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库信息来源: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安监局、县移民局、县机关事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体局、县旅游局等涉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对各自职责领域内的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及初步认定。
  (二)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信息进行收集和档案查询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初步认定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项目办公室进行审定,再确定为不良行为和列入黑名单范围。
  (四)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违纪案件未结案前,相关涉案单位或个人可以初步确定应记入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报送县项目办进行备案。
  (五)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违纪案件结案后,相关涉案单位或个人确定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报送县项目办进行备案。
  第八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五)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的通知书,拒不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记入不良行为的范围
 
  第九条  县涉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在本单位从事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企业的信用考评,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或禁止其投标承揽工程:
  (一)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提供虚假类似工程业绩、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二)投标人两年内累计二次报名后,未作任何说明放弃投标的;
  (三)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或上访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守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意见书擅自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八)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
  (九)施工、监理企业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擅自撤换项目部、监理部人员的;
  (十)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质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的;
  (十二)其他违反建设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十三)发生一般以上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四)发生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的;
  (十五)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部门没能按建设单位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而影响办理施工许可及报建报监手续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二)与投标单位、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三)干扰或左右其他人评审的;
  (四)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不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评审意见的;
  (五)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六)电脑随机连续抽到三次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第四章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十一条  县涉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在本单位从事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企业的信用考评,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投标承揽工程:
  (一)各方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依法依规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依法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履行最低工资标准及违反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经督促未及时解决,造成社会影响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欠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2.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4.通过陪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5.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挂靠的;
   6.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的; 
   8.发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10.被各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投标承揽工程的其它各类行为;
   11.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或者经督查不及时整改的;
   12.在签订合同或者施工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故停工或者拖延工期的;
  13.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不认真履行合同,主要机械设备不到场到岗,不守诚信,侵害建设单位权益的;
  1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的;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到位或者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15.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量或者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
  16.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
  17.监理企业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对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18.施工、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19.施工企业对检查发现、投诉反映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整改到位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检查、考核中被处理、处罚的;
  20.经审计,施工企业虚报工程造价超过实际造价的30%的;
  21.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2.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3.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24.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2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二)各方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现场总监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所在项目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欠制度,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访、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后认定有责任的;
  3.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
  4.被各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投标承揽工程的其它各类行为;
  5.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在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五章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
 
  第十二条  县涉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选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前,必须先到县项目办查询拟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检验检测等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是否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县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查询:
  (一)县内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从县项目办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潜在投标人(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下同)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是否被列入黑名单。
  (二)县内建设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报名时,必须从县项目办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潜在投标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是否被列入黑名单。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致使潜在投标人报名或者投标的,责任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自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在本行政县域内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县项目办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处理,并根据不良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一年内在本行政县域内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并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给予通报处理,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在本行政县域内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给予通报处理,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在本行政县域内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并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取消限制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期满后,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删除,转入后台管理,并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取消限制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的,可以申请缩短取消限制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时间,县项目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考核后视情况作出决定。
  (五)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不再录用。
  第十五条  对招标人(建设单位)违反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通报全县各有关部门,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在招投标中加以应用,确保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在招投标环节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对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加强管理,监督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对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约,在予以书面通知无效的情况下,除采取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外,应将履约情况书面报送县项目办及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便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核实报送。对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而没有记入和列入的,县项目办、县监察局有权责成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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