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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09:19:18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
限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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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限
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治自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以完善县乡两级国土资源执法体系为目标,实现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有关机制以及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桂编办发〔2015〕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20号)、《中共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6〕62号)和《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职权事项委托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辖区内耕地保护、违法用地用矿处置、农民建房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国土资源信访调处等工作负总责;乡(镇)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职权事项《委托书》,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事项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
  第四条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办法〔2015〕57号)及下发其他15个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文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村镇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监管需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我县行政区域内法定职权范围的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行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将下列职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土资源方针政策。
  (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或摘抄。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6.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7.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8.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9.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10.责令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11.责令无勘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停止非法勘查矿产资源。
  12.责令越界开采的采矿权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13.按照规定程序询问矿产资源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4.进入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
  15.查阅、复制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及其他凭证资料。
  16.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措施。
  (三)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当场予以纠正。
  3.责令限期改正。
  4.对用于违法行为的机械设备和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查封违法现场。
  6.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现场处理权。
  (四)调查取证权。有权对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国土资源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
  (五)行政处罚权。对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立案调查,并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4.对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6.责令退还土地。
  (六)提请移送权。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勘查项目进行执法监察,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对设有重点矿点(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可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请不超过2名的执法监察巡察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委托执法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避免宽严失当、感情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依规,不得粗暴对待执法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受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将所有受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必须确保执法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必要时,可以每年、每季度有计划的在全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选择3至5名有条件的执法人员抽调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跟班学习3个月,致力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行为。
  (三)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格式文书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并做好发放登记追溯建档等工作。
  (四)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每半年至少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五)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成效,在年终绩效考评作出客观评价。
  (六)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七)对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程序、案件档案、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监管执法能力。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县国土资源局名义行使执法权限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受托事项再行委托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印章的统一格式执法文书。
  (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五)严格执行案件信息上报制度。
  (六)不得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和范围,如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执法过程中缴纳的罚没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工作的管理,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新规定出台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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