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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3 15:58:00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大政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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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6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
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桂编办发〔2015〕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20号)和《中共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彩票365bet官网办公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6〕62号),我县已全面完成乡镇国土、建设、环保、安监等“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各乡(镇)均成立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为做好机构改革后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化镇等全县16个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的规定及《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职权事项委托书》,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及工作流程细化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农机执法、农机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四)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巡查、制止、打击、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六)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
  (七)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八)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农机执法、农机交通安全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流程
  (一)巡查。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开展巡查工作,每月不少于4次,做好巡查台账记录,并落实专人做好汇总和报告。
  (二)违法线索核查。按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等),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分类进行处置,经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认定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三)违法行为制止。
  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填写载明的内容,并保存好相关材料。
  3.对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安监、工商、公安、林业、公路、电力、供水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4.立案。
  (1)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向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负责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2)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认真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针对此类情况,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建立好台账。
  5.调查取证。
  (1)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案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2)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6.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7.案件审理。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8.处理决定。案件经审理通过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经站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9.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将以上文书依程序将依次送达当事人,并填写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为两人以上。
  10.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11.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至当事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同所需材料,由案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送至县人民法院。
  (2)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12.结案。符合结案条件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结案。13立案归档。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并将整套案卷移交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归档。
  1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大政发〔2017〕9号附件http://www.f61j.com/uploadfile/2017/0720/201707200400093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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