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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09:12:2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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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
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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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 月2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扶贫产业能够发展起来,贫困农户能够致富起来,所放贷款能够回收上来,加快我县脱贫摘帽的步伐,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和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关于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188号)以及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扶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贫困农户按照相关程序向承贷银行办理得到贷款,自行使用和合作或者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提款申请”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必须获得相应信用等级,承诺履行“信用户”、“信用村”管理的应尽义务,自觉接受承贷银行、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和协管员的管理。
  第五条 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经营主体,必须诚实守信,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相关条款,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贷款原则
  第六条 贷款对象:全县2015年识别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
  第七条 贷款范围:
  (一)农村特色种养业;
  (二)乡村旅游业;
  (三)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
  (四)销售、收购等工商业;
  (五)购买或租赁铺面;
  (六)合作或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但不得用于建房、购房补助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 贷款金额:
  (一)贫困户自主经营。对讲诚信、家庭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具备还款能力的贫困户个人贷款按授信等级和实际需要,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下(包括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社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好的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但每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以贫困户自主经营为主,对有劳动能力但缺乏自我发展条件的贫困户,可以采取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以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委托经营。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的接款额度主要看它是否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是否有一定产业基础、是否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在选择发展的项目上看是否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并且三年后能按时还款来遴选认定,同时,报市、自治区扶贫部门备案。但如果生产经营性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接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接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还需上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备案。如果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能够提供风险补偿金,则根据风险补偿金额度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3年以内(含3年)。
  第十条 贴息政策:对获得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户县财政给予贴息。扶贫小额信贷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按季度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配比例和期限。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配比例和期限有三种方式:一是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利用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展产业的,帮扶期限3年以上(含3年),经营主体每年按不得低于入股经营、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分配给贫困户;二是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合作期限和收益分红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原则上收益分配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前3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2年(贷款收回后)视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3%;三是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经营主体经营或合作经营,合作期限和收益分配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要尊重贫困户的意愿,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前3年,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收益计算入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但原则上不发放给贫困户,而作为该贫困户自有资金继续注入合作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贫困户继续注入的自有资金的8%的比例,以复利形式(利滚利)给贫困户计付收益。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经营主体要按脱贫协议约定将贷款归还放贷金融机构。贫困户继续以除去贷款本金后前3年所得收益与合作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根据企业、合作社自身经营状况,分配比例上不封顶。
  政府性企业承接贫困户委托经营资金只能用于自身经营性项目,不得将委托经营资金转贷给其他经营主体使用。承担资产收益扶贫的经营主体,除享受现行的税收、扶贫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外,允许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给予其必要的基础设施(主要产业基地、机耕路)建设补助。
  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要严格制定利益连结机制,做到企业有发展、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
第三章 贷款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贫困户自主经营。优先鼓励贫困户自己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促进增收的项目,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和帮扶责任人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监管,贫困户使用贷款时要根据项目进度实用实付,但需提供有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或帮扶责任人签字盖章的提款申请书,确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贫困户发展项目增收上。
  第十三条 合作或委托经营管理。贫困户与承贷银行和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按监管协议使用和管理资金:
  (一)合作或委托经营的主体可以是本县注册的,也可以在本市内跨县选择。经营主体经扶贫、财政、妇联和承贷银行遴选后,由县人民政府认定,报市、自治区扶贫部门备案,如有跨县行政区域的,还须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咨询同意。
  (二)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原材料、加工、销售产品等生产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退股、分红等其他支出。
  (三)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贷款资金,承贷银行必须按贷款管理要求对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或委托经营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多种经营主体要在承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贷款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专款专用,贷款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承贷银行须尽职审查提款资料的真实性,监测信贷资金的回笼。
  (四)承贷银行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对生产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进行贷后检查和尽职管理。
第四章 贷款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贫困户自主经营的贷款,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修订稿)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待项目启动后,按进度提款。贫困农户使用贷款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启动→填写提款申请书→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等审核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提款。
  (二)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贷款资金,先由贫困户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修订稿)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待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后交付给生产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多种经营主体使用。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县扶贫办、承贷银行要对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尽职调查,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认定→确定经营主体最高贷款使用额度→按相应的审批权限审批→经营主体、承贷银行、贫困农户签订三方协议→委托承贷银行从贫困户账号划转贷款→经营主体填写提款申请书→县扶贫办和承贷银行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提款。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贫困户自主经营贷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信用社审批,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经营主体接款在100万元以内由县扶贫办遴选审批,报县人民政府认定;接款在100~300万元的由县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遴选审定,形成会议纪要,报县人民政府认定;接款在300万元以上由县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讨论遴选,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县委审定,凡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经营主体需报自治区、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贷款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乡镇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帮扶责任人和直接经办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银行工作人员是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村贷款户的监管,按申请贷款的用途来使用资金。属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按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并分析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贷款资金监管情况,研究解决发放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承贷银行、乡镇和村“两委”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管工作,构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大监管网络”。
  联席会议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妇联、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会、县农村信用联社、县农业银行等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县妇联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对象的筛选和小额贷款贴息的认定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小额信贷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审计监督;县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指导,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县银监会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承贷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同时做好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督、贷款回收、风险防范、数据监控及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承贷银行要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县扶贫办,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会。
  第二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使用中存在不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者存在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资金监管责任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承贷银行应采取措施责令贷款人提前还款,降低该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并且该贫困户子女、家属不能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和承贷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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