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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41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河政办电〔2017〕70号)精神,为按时完成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普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良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钟书上 县府办副主任、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韦小金 县环保局局长
陆天明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韦建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 敏 县水利局局长
韦姿羽 县国土局局长
黄金恒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覃 生 县农业局局长
覃拥军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覃海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污普办),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韦小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韦金兰同志、县统计局副局长唐秀权同志担任。
二、机构性质
县污普办是大化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普办为临时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协调、督办、检查、信息调度及报送,建立污染源档案数据库。
(三)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四)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五)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
(七)承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县污普办设综合组、工业源组、生活源组、集中式源组、移动源组、农业源组、水利源组。各组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
组长:韦勇兰 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员:韦 韧 县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17777943531)
林佳榕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对外协调、会议筹备、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出的决议,检查、调度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二)工业源组:
组长:蓝淑妮 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13877876321)
成员:韦 阳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负责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承担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三)生活源组:
组长:苏华春 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17776418139)
成员:梁全浩 县环境监测站技术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调查。负责生活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承担生活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提出生活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四)集中式源组:
组长:王 斌 县住建局环卫站指导员
成员:覃佑娥 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18077898469)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调查,负责集中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承担集中式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提出集中式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五)移动源组:
组长:覃克高 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13907884455)
成员:韦忠明 县环境监测站技术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调查,负责移动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承担移动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提出移动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六)农业源组:
组长:李肖明 县农业局副局长(13807783984 )
成员:韦平林 县水产兽医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调查,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承担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提出农业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七)水利源组:
组长:徐益进 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副站长(13977891673 )
成员:韦春化 县水利局干部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各工作组可临时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除农业源、水利源组外,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集中办公,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二)被抽调人员的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并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职级干部和同等人员待遇,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
(三)抽调人员工作经费由县污普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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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